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当事人如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均可申请监督。
一、民事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均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申请监督材料
1.监督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监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事由
4.证明申请监督事项有关证据材料
5.已走完法院前置程序的材料
注: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诉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结果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检察建议
4.终结审查
5.不支持监督申请
注: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监督途径
当事人申请监督同意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
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鹿鸣东路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2.电话:0763-8732000
3.公众号:连山检察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