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豹、王应明等3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非法拘禁案由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徐豹、王应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17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是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清城区首例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及时追诉漏犯,确保办案质量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案件,通过联合督办、案件会商的方式,及时发现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要求侦查机关查清事实、完善证据。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尚有三名同案犯未到案,且已逃往省外,即敦促公安机关抓捕三名漏犯,使三名漏犯被及时追诉。
清城区检察院还通过与公安、法院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强化沟通,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公诉人宣读3万字的起诉书:指控23起抢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王某为首的33人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直销团队的名义先后窜到江西省宜春市、广东省韶关市和清远市等地,以网络交友、介绍工作等方式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实施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和通讯自由,强制被害人学习传销理论,并以恐吓、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密码,再利用转账、取现、网上购物等方式劫取被害人的钱财。此外,该犯罪集团成员还胁迫被害人“装病”、“假扮受伤”等方式,威逼其向亲属朋友索借钱财,达到再次劫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该犯罪集团架构稳定,人员众多,在多地流窜作案,一共实施23起抢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相应的罪名、根据各自情节追究形式责任。其中被告人徐豹、王应明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按照各自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公诉人舌战35名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全采纳
连续四天的庭审,庭上座无虚席,旁听席上还有被害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在法庭辩论环节,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公诉人和35名辩护人展开集中论辩,长达 32个小时的庭审,公诉人分段指控、分别举证质证,有理、有力、有节地指控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决心。此次庭审,清城区检察院还首次使用“出庭一体化平台”综合示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宣读证据”方式,实现从“听证据”到“看证据”,直观地展现案件证据及事实,帮助公诉人展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让庭审更具“现场感”,为出庭指控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案件的庭审效率,提升司法机关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和主张,清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意见全部被采纳,全案3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