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9月12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徐海雄)经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榆林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等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等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等6人无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3人决定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并租赁了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后来,其他几名被告人陆续入伙。他们先后购买了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等。当年10月18日,毕东虎(在逃)应被告人之邀抵达新民镇,制造炸药并爆炸成功。随后几人商议,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陈普与袁保欣、毕东虎各占一半股份。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等人在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东虎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不慎引起火灾,7名被告人逃离现场。当天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周围居民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