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
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四、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
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的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当隐去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信息。
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金。
五、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
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既需要物质帮助,也需要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既需要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也需要安排好未来学习成长。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识,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
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
(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主动开展救助工作,落实内部职责分工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进。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提出救助审查意见和发放救助金等有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负责给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关工作。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按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其他方式帮助的,及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介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相关救助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七、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外部合作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坚持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争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委等部门支持,对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社区等相关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要主动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资金筹措方式,不断加大筹措力度,拓宽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助救助资金。接受、使用捐助资金,应当向捐助人反馈救助的具体对象和救助金额,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康有序推进救助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和改善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上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全面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着力提升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展示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努力创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我国约有4亿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富强和民族的未来复兴,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立法机关还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对此又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持续关心未成年人、高度重视未成人保护提供了具体遵循。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这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各地检察机关依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年1月17日印发,以下简称《中央六单位意见》),以及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26日印发,以下简称《高检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8月16日印发,下称《救助细则》),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明确的指导,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外,文件的出台,也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发展和对救助对象精准化帮扶的趋向。
为保证起草工作质量,高检院先期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专题调研活动。在专题调研成果基础上,起草完成文稿,并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高检院各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院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已经发布的《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内部分工协作、外部衔接等内容,涵盖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问:制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在《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部署要求,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为依据,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因案致困的未成年人,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贯彻这一指导思想,研究起草工作主要坚持了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依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以相关规定为遵循和基础,以有利于国家未来发展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价值引领,针对未成人司法保护实践的客观需要,对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等,特别是救助方式,进行了探索完善,增强针对性,强化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二是坚持以解决重点问题为导向。为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起草前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总结回顾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经验,全面把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内容等方面谋篇布局,以形成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的指导性文件。
三是坚持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期间,身心尚不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性格品格可塑性大,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非常需要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四是坚持“三贴近”。即贴近未成年人身心实际、贴近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贴近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局限于经济困难。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既着眼于解决当前困难,又考虑未来成长需要,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构建多元化救助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在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解决未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但很多时候需要解决的困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力量,难以较好地完成这个重任,还需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对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明确,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救助衔接联动机制,努力做到各有关方面互相合作、互相衔接,形成有效的救助工作合力。
上述这几条原则,既是整个起草工作的基本指导,也是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一以贯之的重要理念,对各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确适用《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抓好具体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第二部分强调,要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答:把握好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把实现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为面临生存困境、监护困难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对于实现救助效果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理解和把握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坚持主动救助。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不能独立应对重大困难和问题,做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主动审查未成年人困难情况,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启动救助程序,主动采用针对性更强的救助方式,主动追求最优化的救助效果。
二是坚持及时救助。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及时发现救助案件线索,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两部门要及时办结并提出是否予以救助和适用哪些救助方式的意见,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将相关救助方式落实到位,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
三是坚持全面救助。检察机关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全方位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临时急迫困难,及时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生活学习轨道,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四是坚持联动救助。检察机关要全面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全力帮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还要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五是注重保护隐私。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还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在《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和适当拓宽。
相较《救助细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二是部分救助对象中,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以提升对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时性和实效性。三是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以贴合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不少地方提出,“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也应规定为救助对象,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细则》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故未把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为救助对象。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救助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第一,因不再要求“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发现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即可启动救助程序,无需再行确认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第二,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且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给予救助。第三,虽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未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对于符合《救助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适用?
答:《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均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并未强调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支付救助金,或者单独采用相应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并用其他相应方式救助。
问:关于救助标准,《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是否有比较重要的变化?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保持了《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明确规定:决定支付救助金的,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同时强调,如果未成年人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者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考虑到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多数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理性对待经济开支,无独立管理大额救助金的能力,为避免出现救助金发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滥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责任,将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内被消费殆尽的情况,《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对外衔接方面作了哪些比较重要的规定?
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进。
关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方面,《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强调,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主动、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及时移送救助案件线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要依照《救助细则》和《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两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救助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关于对外衔接方面,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主动对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形成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式、全方位救助体系。
问:检察机关实施《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重点抓好哪些方面?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是检察机关总结近年来各地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的重要成果,凝聚了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正确理念和工作创新,对检察机关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总结经验。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希望。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万千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深化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排查问题,精心谋划,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都能够及时获得帮扶救助。
第二,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合理规模。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发展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也有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文件的出台,重点在于解决发展不充分、不全面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主要依靠各地积极作为、主动推进。不少地方救助人数常年在低位徘徊,甚至出现空白,与实际的救助需求差距很大。今年,高检院部署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推进活动,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此有利契机,在抓整体救助工作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切实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畅通和拓宽救助渠道,积极主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实现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的目标。
第三,树立正确理念,及时有效救助。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过渡时期,需要给予特别关心爱护和引导帮助,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救助政策、特殊救助制度、特殊救助理念和特殊救助方式。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别对待的原则,准确了解未成年人面临的具体困难,做到因人而异、因案施策,积极运用多元化救助方式,持续跟进救济帮教措施,保证和提升救助效果。要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快受理、快审查、快报批、快落实,尽快帮助未成年人脱离困境。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合力推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