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远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大力推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相融合,先后建成了远程提审(庭审)、视频接访、远程视频听证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智慧辅助办案,并在原有的电子物证、法医、司法会计等传统检察技术门类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无人机取证、环境快检等新兴技术门类,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下面,我就如何推动大数据在清远检察的应用谈几点体会。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转变办案思维是前提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连,问题线索就能清晰展现出来。”新时代、新技术、新要求、带给检察工作的是挑战,更是机遇。
二、大数据法律监督,掌握数据是基础
“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谁忽视大数据运用,谁就将被时代抛弃”。如果没有海量的数据作为支撑,就无法谈及大数据法律监督。
现阶段大数据的来源一般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检察机关自身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我们称之为内生数据,如统一业务软件有关数据;二是开放数据,如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裁判文书信息等;三是外单位共享的数据信息,如有关单位业务数据,这是最大的壁垒。
今年以来,清远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业务办案需求为导向,通过与有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打破数据壁垒,构建本地数据资源池,为全市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数据的获取不仅要靠技术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去采集、交换获取,更重要的还要靠全体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共同努力去积累归纳。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人员运用是关键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点在于监督,关键在人。“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并不是说有了‘数据池’就能伸手‘摸鱼’了”。有的同志对智能化智慧办案期望值过高,以为上一套大数据平台系统就可以搞定一切;也有的同志存在大的平台搞不起,小的又不想干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必须纠正。其次,广大检察干警在以下四方面提高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能力。
要有“三查”思维,推进“三查”融合作战。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案时不局限于手头上有限的卷宗材料,视野要放宽,在内生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中挖掘线索。充分发挥审查、调查、侦查等手段作用,在现阶段大数据法律监督系统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采取“数据筛查+人工”的半自动化处理方式,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发现更多监督线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能。
要善于总结归纳,探索监督模型构建。在办好个案的基础上,要善用关联的眼光看问题,通过关联数据信息发现问题,在多个个案中总结发现共性问题、提炼类案特征或规律,找准监督点,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要构建检察业务融合小单元。人有所长,也有所短,但他人之长可以补自身之短。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建立小专项,整合各部门人员,发挥各自专长,实现“四检融合”,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共同推进,合力破解大数据应用难题。
要上下统筹,积极引导基层院运用大数据。市检察院建立了业务部门与基层院对口合作机制,实施重点突破,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源和人力浪费。
四、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质效的思考
要主动学习成熟模型的创建经验。一些先进地区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取得很好的成绩,建立了许多可以推广借鉴的模型或思路。
要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培养、储备。既要强化业务部门干警大数据运用能力培养,通过开展数据关联、对比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检察人员深度应用检察大数据的能力,又要通过开展检察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检察技术干警业务水平。双管齐下,培养有数字思维,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办案的数字检察人才。
全市两级检察院在运用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方面已迈出最艰难的第一步,只要我们不断扩充数据资源、积累大数据运用经验,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久久为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上将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邓远辉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