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我们每一位检察干警都应该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主动适应新时代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的具体要求,树牢大数据意识和大数据理念,将提升大数据意识和提高运用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推动构建“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新格局,提升刑事执行等各项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质效,以“数字革命”推动新时代检察事业新发展。
要树牢大数据意识和大数据理念
每一位办案检察官都是充分运用、用好大数据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思考、把握检察监督办案为什么要运用大数据、怎样运用大数据。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深化大数据运用要打破固有的等案上门被动监督思维模式,以大数据思维为引领,推动监督办案理念的转变。要在个案办理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的苗头性倾向,辅之以数据分析,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转变。要树立系统思维,不局限于就案办案,重在从案件办理中发现反复出现的规律性问题,找出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实现由就案办案到促进社会治理转变。
要强化大数据资源建设
信息化时代,必须用科技、大数据手段提升质效才可能提高“产能”。检察办案要学习新技术,充分运用大数据,一方面,要最大限度挖掘内部数据,强化内部挖潜意识,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的或能查询到的数据,把监督需求与现有数据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监督线索。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尽最大可能拓展外部数据来源,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政法大数据共享交换。如《社区矫正法》第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的意见》以来,通过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化联网,一些地方在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执行变更等环节实现了协同共享,做到数据自动对接和法律文书电子卷宗的实时送达,解决了信息沟通不畅、“人到文书未到”、基础数据重复录入、漏项、错填等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现场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要强化大数据监督应用实践
坚决摈弃“找全了数据再监督”的错误思想,坚持“找数据”和“用数据”同步推进、互相促进。要充分配合目前能利用的数据平台,将能调取的各类数据信息收集汇总,做好数据基础资源积累。加强对现有司法办案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类案数据分析,发现数据背后隐藏的普通性问题,促进业务办案提质增效。
肖雄兵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清远监狱检察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