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技术在浙江等地检察办案实践中的深化运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大数据法律监督对推动检察履职创新,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浅谈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转变
长期以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主要依靠群众控告举报以及检察办案中发现移送,线索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相比较传统的监督履职方式,数字检察监督具有主动全面、精准高效的优势和特点,数字检察模式下的法律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手段能力、提升和彰显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方法,是能动检察的具体实践,也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大局的最佳方式。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民生的众多领域,监督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强化数字赋能,在生态环境等领域深度应用大数据技术,主动筛查发现案件线索,调查取证手段更为精准、便利、高效,有利于将公益诉讼检察向多元、纵深推进,能更有力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转变
公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宽泛,依靠传统被动式的个案审查,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从能动履职的方式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公益诉讼检察和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价值导向是一致的,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深化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手段,可以进一步释放叠加效应,最大限度释放法律监督效能。以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某非法占用农地案件中发现,某环保机构出具的复绿验收报告存在较多疑点,检察机关通过利用空天遥感技术,调取涉案林地卫星图片,并比对不同年份遥感影像,发现了虚假复绿线索,遂通过大数据搜索相关案件信息,比对出一批存在相同情形案件,从而推动类案监督,使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恢复,实现监督办案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乃至综合社会治理的升级。
三、从文字审查到数字检察转变
传统的检察办案模式,是从个案中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对错,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下,需要从个案的文字审查中,敏感地发现案件背后涵盖的规律和特点,找出相关要素开发法律监督模型,并通过获取海量的数据,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因此,大数据法律监督,既要掌握建模的思维和方法,也要提高数据运算能力,同时还要掌握海量的数据来源,一方面要充分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的或能查询到的数据,如办案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数据、音视频数据,公布于互联网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政务公示、投诉举报等数据,另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攻克数据壁垒,以数据分享促检察履职,以履职绩效促数据共享,为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创造条件。目前,清远检察机关也已经初步建成“四大检察”数据库,并投入运用,为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监督提供了数据来源。
四、从单一业务到融合履职转变
融合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检察资源最大化利用、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能力水平的需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促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要树立整体思维、系统思维,把检察一体化建设与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统筹谋划、融合推进,借助大数据赋能检察一体化建设,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清远检察机关着力推进“四检融合”发展理念和诉源治理,深化检察一体化履职,明确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的工作模式,努力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办案效果,实现了办案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的效果,推动了法律监督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效果,也为推动数字检察在清远的探索和深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五、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转变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办案不仅应该办好每一个个案,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应当聚焦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和重点难点,以当前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为切入口,紧盯盲点、雷区、黑灰地带,通过研判各类大数据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帮助解决公安、法院、行政机关难以发现的问题,以案促治发挥检察监督最大效能,实现“办理一案、牵出一串、治理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从而助推社会治理创新。
李文丰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