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过这样的问题吗?
检察院的“两项监督”是哪两项?
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否有关联?
今天清检君来解答你的疑问,
两项监督分别是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今天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反办案期限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清远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两项监督”工作力度,秉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