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过这样的问题吗?
检察院的“两项监督”是哪两项?
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否有关联?
今天检察君来解答你的疑问
两项监督分别是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刑事立案监督可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今天先给大家介绍什么是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检察君普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