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线电视、网络电视还未完全普及的年代,VCD或者DVD播放机几乎成了每家每户的必备品,搭配着一沓沓厚厚的光盘。现如今这些播放机基本退出了人们的视野,但依旧有些人有着收藏爱好,热衷于高品质版本的朋友还喜欢购买光盘。很多不法分子抓住了那些爱好者的内心,在网络平台专门出售盗版音像制品。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河南省淮滨县某村某号某栋一出租屋内,从酷狗音乐平台(经查实酷狗音乐平台权属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载音乐歌曲后用刻录机进行复制刻录,随后重新编印歌曲目录包装制成成品,并通过拼多多、阿里巴巴等网购平台销售到全国各地(包括广东省英德市范围的冉某某、许某某等人)获利2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主要负责复制刻录音乐制品及销售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负责包装音乐制品等。2020年11月4日,英德市公安局在河南省淮滨县某村某号某栋一出租屋抓获到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并当场查获疑似侵犯着作权复制刻录成品车载音乐光碟29200张等物品一批。经对办案人员从周某某、王某某出租屋内查扣到的29200张成品音乐光碟中进行抽样鉴定,送检的666套《死城快手抖音硬曲》等成品音乐光碟中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证实,其从未向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发放过涉案音乐作品的着作权授权许可,亦未收到过来自上述二人的任何着作权使用费。
诉讼经过 2021年4月9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着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22日,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王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定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该案的被告人从酷狗音乐平台下载音乐歌曲后用刻录机进行复制刻录,随后重新编印歌曲目录包装制成成品,并通过拼多多、阿里巴巴等网购平台销售到全国各地,其行为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拥有着作权的音乐作品。该案涉案光碟品种多,数量大,权利人分散,确实难以取得着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涉案光碟的版权认证文书,但是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出具的鉴定等证据证明涉案光碟是非法发行的,且被告人亦未能提供其得到着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周某某、王某某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该案被告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二)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着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本案犯罪事实均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规定。
(三)精准提出量刑,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城区检察院结合客观证据认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合理认定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性,精准指控犯罪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