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总能给人带来轻松愉悦。当你在家中播放喜欢的音乐,当你打开一个视频网站观看电影......你知道吗,这些行为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的运用,通过互联网下载歌曲也就变得简单,但是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苏某某侵犯着作权案。
案例经过
该案的被告人苏某某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歌曲,利用自己的打碟技能,将下载的歌曲配上混音串烧起来,形成粤语金曲100首等,并复制到U盘、光碟中,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微信联系方式以128元1个车载U盘、100元4张光碟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
在该案中,清城区检察院首先考虑到被告人下载之后把歌曲串烧起来中通过打碟加入了混音,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作品,便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邀请专家对涉案音乐作品同一性鉴定进行商讨,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的串烧歌曲进行鉴定,通过与着作权人的原创歌曲进行对比鉴定,虽然被告人在串烧歌曲中加入了混音,但是串烧歌曲与原歌曲的重复率仍然很高,清城区检察院据此认定行为人串烧后的歌曲与原歌曲具有同一性,是对原音乐作品的复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实质侵犯着作权。其次,考虑到被告人串烧的歌曲是由通过将多首歌曲串联起来的情况,清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实际的侵权数量应该按照其U盘、光盘中实际包含的歌曲认定,通过对其刻录、销售的情况进行统计,最终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共复制、销售U盘228个,光碟30张,共含有312264首歌曲。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侵犯着作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清城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引导侦查,区分“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打碟机配上混音将下载的歌曲串烧起来,其行为是否属于改编行为,清城区检察院注重实质性审查,准确区分“改编”与“复制”行为的界限,引导公安机关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的串烧歌曲进行鉴定,通过与着作权人的原创歌曲进行对比鉴定,认定行为人串烧后的歌曲与原歌曲具有同一性,是对原音乐作品的复制,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实质侵犯着作权。
(二)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该案被告人制作的U盘中平均含有114首串烧歌曲,光盘内含1首串烧歌曲,而每首歌曲串烧又大约由12首歌曲组成。据此,清城区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每首串烧歌曲实际包含的歌曲数量认定侵权的数量,故根据被告人销售U盘、光盘的数量,认定被告人一共复制、发行30余万首歌曲,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法定刑属于第二档量刑档次。同时,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着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本案犯罪事实均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规定。
(三)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清城区检察院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积极退赃的意愿,通过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积极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释法说理工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案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刑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