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庭上,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检察官义正言辞地说。
【案件回顾】2018年1月,侯某强在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两次从吴某满、苏某文处获得共约60吨柴油渣、56吨铝灰作为原材料,在清新区禾云镇禾云居委会塘坑尾先导公司旁的垃圾填埋场内试验和生产炼制煤渣。
经采样检测,现场粉末状物(铝灰)属遇水反应性危险废物,黑色粘稠状物(柴油渣)属腐蚀性危险废物。清新区环保局与政府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清运总过磅量有100多吨粉状和颗粒状废物、397多吨粘稠态胶状废物。
【污染后果】据当地村民反映,侯某强等人炼制煤渣时,间隔事发地十几公里的地方都能够闻到难受的刺鼻味道。因危险废物倾倒在未硬底化的土地上,除了空气环境污染以外,渗滤液和浸出的有害物质对周围的水资源也造成持续的污染。涉案危险废物的总重量约为116吨,应急部门处理被污染的黑色土壤达到500多吨,污染扩散的比例接近4倍。经对环境损害评估,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高达317万余元。侯某强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
【检察履职】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侯某强等人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侯某强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不等。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到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为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之墙,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指派检察官全面调查核实。经查,侯某强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上,公益诉讼人围绕环境损害的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理性、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充分发表起诉意见,并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最终,法院判令侯某强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317万余元。
【检察警语】近年来,清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警醒环境污染者,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不仅会受到经济的制裁,更会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告诫心存侥幸损公肥私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法外之地,若损害,必追责。
【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