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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残疾不能成为不追刑责的豁免理由
        时间:2020-11-13  作者:丘水连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收到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判决生效文书。

        2018年12月起,胡某从“大佬”(身份不详)处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并在其经营的士多店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于2019年2月25日在其士多店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其士多店内的货架上查获疑似海洛因固体29.6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固体23.4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固体被检出海洛因成分及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明,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0.65克、甲基苯丙胺23.45克,共计54.1克。

        被告人胡某在做笔录时多次提到,其上家告诉他,其双下肢截肢,是残疾人,公安不会查,就算是贩卖毒品也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此被告人胡某心存侥幸,认为身体残疾可以成为不追刑责的豁免理由,公然将毒品摆在其士多店的货架上,多次销售给吸毒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累计超过50克以上,因其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身体残疾不能成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豁免理由,犯罪终究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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