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3年1月12日,肇事司机温某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小型客车在107国道与行人曹某辉(男,47岁)发生碰撞,致曹某辉受伤,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温某文驾驶小客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温某文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
伤后曹某辉于清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胫腓骨骨折,2、右股骨内踝骨折,3、右膝关节损伤、半月板、内侧副韧带、后交叉韧带损伤;4、左肩胛骨、左胫骨近端骨折,5、左2-6肋骨骨折并双侧血胸,6、胸骨骨折脱位。
2014年7月28日某司法鉴定所对曹某辉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检验时曹某辉双下肢肌力正常,左膝关节、左踝关节、右膝关节、右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具体情况如下,左膝关节屈曲:130°;右膝关节屈曲:80°、伸展-10°;左踝关节背屈:0°、跖屈50°;右踝关节背屈:10°、跖屈30°。该司法鉴定所经过测算认为曹某文左膝关节功能丧失13.33%,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3.33%,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3.34%,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2.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认为伤者曹某文右膝关节、左踝关节、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程度已经达到重伤标准的要求,将伤者曹某辉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由于此案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法医鉴定意见认定曹某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所以案件办理前期交警以此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对肇事司机温某文进行了刑事拘留,相关部门已对其批准了逮捕,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办案情况
(一)受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并逃逸的肇事司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原法医鉴定意见认定伤者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是本案定为刑事案件的一项关键性证据,直接关系到肇事司机是否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法院量刑。因案情重大,且定案关键证据专业性极强,故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决定委托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对原鉴定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二)审查原鉴定文书迅速发现疑点。法医技术人员对送审的鉴定书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被鉴定曹某文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以双下肢大关节功能丧失为主。原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曹某文右膝关节、左踝关节、右踝关节这三个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到或超过50%,根据鉴定标准“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重伤二级。原鉴定意见看似依据充分,即使对三个大关节的功能评测时,对个别关节测量有偏差,但只要有一个关节的功能丧失超过50%就可以评定为重伤二级,何况有三个大关节功能均丧失超过50%,因此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貌似板上钉钉。但审查此案的检察技术法医凭着多年来一线丰富的鉴定经验和对案件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对此案丝毫不敢大意,因为他深知对于关节功能的评定,对法医的鉴定基本功要求极高,且被鉴定人的是否配合检查对测量的结果影响很大,只有被鉴定人完全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准确的测量结果。
法医技术人员根据送审文书中记录的曹某辉下肢各大关节运动活动度对其关节功能进行细致计算,发现曹某辉的左踝及右踝关节功能丧失均为40%,而非原鉴定中计算的功能丧失50%及53.34%,因此这两个关节未达重伤二级所要求的功能丧失达50%以上。仅右膝关节原鉴定时测量为“屈曲:80°、伸展-10°”,经计算功能丧失当好达到50%,但因在原鉴定中未提供左膝关节是否也存在过伸情况作为对比,故无法判定曹某辉右膝关节过伸-10°是否属于正常的过伸范围,因此右膝关节功能丧失是否能达到50%,也不能确定,并且根据以往的鉴定经验,仅右膝关节半月板及韧带损伤,膝关节愈后关节功能恢复损伤程度不至于如此严重。
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初步情况,法医技术人员紧急联系公诉科案件承办人,将情况予以反馈,并建议由技术科法医亲自对伤者曹某辉下肢各关节功能进行检查,以明确损伤的真实程度。
(三)科学测量推翻原鉴定意见。作为一名有着十余年一线鉴定经验的法医,深知对关节功能的测量,被测者是否配合,对测量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伤者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在鉴定标准所规定的临界情况下,偏差5°,乃至于偏差1°,就鉴定结果而言可能是轻伤和重伤之间的差别,就整个案件的定性而言就是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如果在检查前,将此次检查的目的告诉伤者,难免伤者为自己的利益出发,故意夸大自己的损伤程度,从而影响复查的结果。因此法医技术人员同案件承办人沟通,以查看伤者康复情况为名,约伤者进行复查,观察在伤者处于自然放松的状态下真实的关节活动情况。为查证伤者右膝关节活动度是否能达到90°以上(膝关节屈曲成直角)这一关键性疑点,特意准备一张高度适中的座椅,只要伤者平坐在沙发上,其小腿能垂直着地,即可初步判断其右膝关节活动度能达到90°。同时,安排了工作人员随时准备拍照、录像以固定关键性的证据。
复查当天约见伤者,按准备好的方案,双方初步的介绍之后,便邀请伤者坐到事先准备好的座椅之上,因此时伤者处于放松的状态,最能真实的反应自身的关节的活动情况,通过观察发现伤者右膝屈曲已超过90°,这时工作人员迅速拍照记录,并固定这一关键性证据。在这之后,法医告诉伤者需对其各大关节恢复情况进行复查,希望进一步精确测量右膝的可屈曲程度,伤者表示愿意配合。但在检查的过程中,伤者在右膝仅稍做屈曲的情况下,即表示疼痛难忍,无法再弯曲,此时右膝屈曲仅接近35°左右,不仅与其真实情况相差巨大,就是与做原鉴定时的程度也有较大的出入。伤者明显有隐瞒并夸大自己伤情的意图,如其不愿配合,此时继续由检察机关法医再对其伤情进行检验的话,意义不大。
技术科法医将复查的情况与公诉人进行反馈,并明确指出伤者有故意隐瞒并夸大自己损伤的情况,且其真实损伤程度并不能达到重伤二级的要求。同时建议对伤者曹某辉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公诉人听取技术科法医的意见,并一同查阅复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后,非常赞同技术科法医的观点,随即要求伤者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重新鉴定后,也做出伤者曹某辉的损伤程度未达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至此伤者曹某辉的损伤程度真实情况终于水落石出。公诉部门也以此为依据对此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有效的防止了错案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办理此案的有关启发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在检察办案中的重要辅助作用无可替代。技术性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对涉及人体损伤的等案件定性经常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往往轻微伤、轻伤、重伤一字之差就会有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天壤之别,而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命运。但技术性证据涉及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一定鉴定功力的审查人员是难以对其进行准确评价的。在此案中,案件已经过公安立案、刑事拘留及检察院批捕等多个环节,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可谓是经过层层的把关和审核,但就是因为案件办理各环节中的各位经办人均对损伤鉴定中的法医知识不甚了解,才导致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出现瑕疵而未及时发现,致使案件隐患一直存在。而专业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恰恰能弥补检察官在专业领域知识不足的短板,将隐患消除于未然,确保办案的质量。
(二)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对原始鉴定检材及样本进行复查非常必要。技术性证据审查一般仅是对送审鉴定文书进行书面的审核,这样就存在,如送审鉴定中对检材、样本的原始检验数据有误时,导致的鉴定意见错误而无法及时发现的情况。在此案中伤者曹某辉右膝关节如按原鉴定中所记录的数据,则恰好达到重伤二级所要求的功能丧失50%,但就是因为审查法医细心的发现原鉴定中记录伤者右膝有反常的过伸10°,存在疑点,结合自身多年鉴定经验,因此对提出需对伤者进行复查,最终发现伤者有隐瞒及夸大自身损伤程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