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将原先各自建在国内运营的“极速”、“鼎鑫”两个网络赌盘的软件服务器移设至某国合并运营,并招纳人员出境负责赌场的运营管理。赌场开设“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幸运飞艇”等赌博项目,通过电信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在网络上组织招揽包括福建、湖南、江西等十余省的9242人为会员进行赌博,并以给会员“返水”、客服人员提成、发展代理的方式逐渐做大并陆续新增多个赌盘。截至2019年11月案发,涉案赌资流水达24亿余元,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利2400多万元。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曾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55万元的罚金。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已生效。
【办案经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该案的涉案赌资及相关人员的非法获利;针对33名涉案人员仅到案11人,大部分涉案人员尤其是负责赌场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滞留境外未归案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机关共同通过加强政策法律宣讲,督促在案人员及其家属动员同案人投案。后部分涉案人员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
【典型意义】
1.该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赌博这种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导致受害者深陷泥潭。本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16名参赌人员,总计输了500多万元,无一人获利。其中有的参赌人员短短半个月内就输了110多万元,倾家荡产,导致生产经营项目资金链断裂;有的参赌人员经微信好友推荐参与赌博后,从小赌到大赌,整天沉迷于网络赌博,玩物丧志;有的参赌人员是父子,输了数十万元,因债务导致父子反目成仇。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依法严惩该犯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中,综合考虑该案社会危害性,对于所有的被告人建议不适用缓刑,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查明的非法获利数额,建议对各被告人并处相应的罚金刑,以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同时,对于认罪悔罪,成功规劝同案人投案的被告人,依法认定为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
二、吴某等63人开设赌场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间,吴某、邓某某等人与许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依托某国外赌场,以开展高尔夫球运动等“商务活动”为名,采取游、住、赌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组织我国公民入住位于该赌场所在的酒店并到赌场参与赌博活动。2020年后,该犯罪组织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托该实体赌场发展面向中国公民的网上赌博业务,并将实体赌场的中国籍“洗码”人员发展为赌博网站股东代理,再通过股东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股东代理与下级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通过与赌博网站五五分成和抽取赌客投注金额0.8%提成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共发展中国籍股东代理与下级代理51名,发展中国籍赌博会员数百名,涉案赌资达2.5亿元。
【办案经过】
该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全面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因该案具有主要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涉案人员多、陆续到案等特点,检察机关对于在案人员,分案处理,目前已对该系列案全部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人员中的11名赌场高管、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已宣判。
【典型意义】
1.一些民营企业主成为境外赌博犯罪集团重点“围猎”的目标。在该案中,犯罪分子以较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主为重点目标群体,利用与“商务公司”合作组织出国或者与旅行社合作吸引高尔夫球客户的名义,组织我国境内民营企业主出国入住赌场所在的酒店,参与赌博,有的参赌人员还被一步步引诱发展为代理,继续组织其他人员出国赌博,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该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等人原是民营企业主,先是成为赌博会员,后注册成为代理以求快速“翻盘”,最终深陷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自己经营的企业也因群龙无首,面临破产。
2.部分赴境外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快钱”走上犯罪的道路。因疫情原因,境外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团伙为继续牟取非法利益,多开始向网络赌场转型。该系列案中的邓某某等人原是赌场的厨房员工,后兼职“洗码”,从中赚取“快钱”,并注册成为该赌场网站股东代理,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牟某某为该赌场人事部主管,明知该犯罪团伙大肆组织我国公民出境赌博并招揽我国境内公民参与网上赌博,仍负责招聘、培训“荷官”(在赌场内负责发牌等事项的人),成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帮助者。该二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出国务工人员,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误以为自己在国外从事的是合法工作,最终成为了犯罪集团的成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居民熊某某(原中国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为方便与境内参赌人员收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等人与在国外的熊某某合谋,雇用被告人万某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长治市等地开设“网络工作室”,为熊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发送赌博广告信息,提供赌博平台链接,并大量收购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俗称“四件套”),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通过网上银行向境外进行赌资结算,或直接提现,偷越国境将赌资运往境外,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另查明,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贷款诈骗等犯罪。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
山西省运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检察机关认为,网络赌博网站结算赌资过程中收购使用“四件套”,其是为网络赌博结算赌资而实施的,是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犯罪。
【典型意义】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新型赌博犯罪中,赌资收付、变现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个独立实施的环节。该案中,宋某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与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熊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在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中,因为犯罪分工更加细化,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多,也易衍生、伴生多种犯罪,该案中,涉案人员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偷越国境等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四、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德扑圈”APP是一款网络德州扑克软件。2018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德扑圈”APP内通过平台的分组功能建立了“云巅俱乐部”,招揽赌客利用该款软件在俱乐部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客可以与其他赌客对赌,也可以与系统对赌,唐某某等人用联盟币(该应用软件中的“虚拟币”)为赌客结算,1个联盟币对应1元人民币,赌客充值到客服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客服就会在赌客俱乐部账户内增加相应的联盟币数量。赌博结束后赌客可以找客服提现,把联盟币转化成真实钱款。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云巅俱乐部”共接受赌客赌资697万余元,唐某某等9人非法获利300万余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唐某某等9人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先后列出多条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查赃款去向、厘清款项性质,查封房产2套、扣押汽车1辆、冻结银行账户资金50余万元,积极敦促被告人退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释法说理,其中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多发、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打着网络游戏、虚拟币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群众参与赌博。该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应用,通过线下兑换虚拟币,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对于该种行为,要透过现象看实质,从游戏过程中是否有资金、实物兑换,是否有抽头渔利行为等来准确认定是娱乐还是赌博。对于以游戏为名,通过缴纳报名费或者现金换取筹码参加游戏的形式,赢取筹码后能够兑换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的,其实质是赌博违法犯罪,也必将被法律所严惩。
五、陈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陈某某伙同他人雇佣朱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某国建立工作室,形成较为固定的赌博犯罪集团,下设值班财务、主持、推码手、代理等岗位。该犯罪集团通过国内的即时通信应用软件建立网络赌博平台,组织我国公民在境内通过直播网站观看境外赌博实况视频并接受投注,以赌场洗码返水的方式获利。其中由值班财务负责为赌客提供赌资充值、提现等资金结算服务,并发送赌场直播网站网址和桌位号;由主持负责接受赌博群内赌客下注,统计下注情况和发布输赢结果;由推码手负责赌场的现场下注。其间,该犯罪集团经手转账赌资达8746万元以上。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其余同案人员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成员架构,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坚持分层处理、区分罪责的原则,对该犯罪集团的6名一般参加者不予批准逮捕;针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涉案赌资仅为34万元,赌资认定存在难点等问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用于支付结算的黑灰产业链为切入点,倒查赌资结算路径,排查犯罪集团相关人员及亲属的支付结算账号的大额、异常流水,明确涉赌支付结算账户以及赌资数额认定规则,将原认定的赌资由人民币34万元增至8746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向互联网迁移,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常常需要通过电子证据证实,认定困难。而准确认定该事实,既有利于依法打击赌博犯罪,斩断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利的利益链,也有助于摧毁该类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同时积极贯彻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