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那些梁上君子蠢蠢欲动的时候,他们有的人会这样安慰自己“我偷拿点不是特别值钱的东西,总不至于进去吧!”这不,最近办案我就遇上了一位。“我就去他家偷了一条香烟,有好几条呢,我就拿了一条,不值几个钱,不至于犯罪吧。”“ 唉!我不知道呀,要知道是这样,我还不如自己掏腰包呢。”
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无知而宽宥你。所以,今天就让检察官给大家普法,讲一讲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入户盗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花某某酒后在某一小区“闲逛”,他趁四下无人,用手推开该一层住户贾某某(化名)家的窗户,进入室内。在酒精作用下,花某某正好口渴,于是他走到客厅就打开冰箱,看里面没水,有几条中华烟,就拿了一条,然后打开房门,从楼道单元门走了。
孰不知,被告人花某某的行为被监控拍的一清二楚,被害人回家后发觉东西丢失,回看监控录像,知道半夜有人来过家中,遂报警。
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花某某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是一条软包装中华香烟,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香烟价格为人民币613元。
法律制裁
目前,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花某某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做出如下理解:“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检察官温馨提示
入室盗窃不仅仅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还给公民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检察官一方面提醒广大居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出门注意关好窗户,锁紧屋门,妥善保管钥匙,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还可以给家庭安装监控设备,当受到侵害时,能提供有利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奉劝那些有盗窃行为的法外分子,看到这里,赶紧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天上没有掉馅饼、不劳而获的美事,不要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还有,不懂法不能成为替自己开罪的理由,与其悔不当初,不如多学点法律知识,将那些小聪明用于正途。
防范方法:
1、住宅门窗要坚固可靠,最好安上高质量的防盗门窗
2、在窗户上要安装防盗护栏,临街以免的窗户护栏,尽可能要密一些
3、院墙外不要堆放一些有利于攀登的物品
4、要在门或者窗户上安装门磁报警器
5、大门以及室内放置重要物品的橱柜,要使用防撬锁、保险锁
6、外出时要注意与邻居打好招呼,以便互相之间有个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