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李某驾驶摩托车路过一公交车站,遇到正在等车的邻居王某,李某便顺路搭上了王某。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翻,导致王某小腿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王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任。后双方就医疗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承担王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
该案是司机好意邀请他人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免费搭车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客运合同关系,因而,不能按照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保护义务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但是,这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不能以有偿或无偿为标准来确定司机的责任,免费搭车造成乘车人伤害,司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或补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分析,交通事故中,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乘客受伤有因果关系,司机就应承担过错责任。此外,免费搭车人对搭车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应预知并自愿承担,这是确定侵权责任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即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该案中,王某在免费搭车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其自愿搭乘也说明其愿意承担事故的风险后果,因此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而根据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对于免费搭车产生的司机赔偿责任,应酌定减轻司机的赔偿比例。在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以及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虽然司机也是受害者,但对损害后果应作出适当补偿。
该案提示我们,熟人间免费搭车现象较为普遍,司机这种好意施惠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是,司机应谨慎驾驶,确保乘车人安全到达目的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乘车人在免费乘车时也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风险。